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185号
邰小马:
本院受理原告吉继欢诉被告邰小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091372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邰小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吉继欢货款人民币1328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3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原告垫付的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邰小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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