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梅辉忠、张和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孝诉被告梅辉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03****)、张和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022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梅辉忠、张和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龙孝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梅辉忠、张和青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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