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陈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21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353.13元,支付利息220.99元(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承担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陈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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