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镇江市君和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辉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镇江市君和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N132N4U)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常州辉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6元,共计563元,由原告常州辉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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