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赢: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盼诉被告孙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5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9)苏0413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崔盼与被告孙赢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二、原告崔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退还给被告孙赢奥迪FV6461HCQBG车辆一辆(车牌号:苏DCY15、发动机号:22965、车架号:LFV3B28R9C3047129);三、被告孙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崔盼购车款261250元;四、被告孙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崔盼违约金55000元;五、驳回原告崔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145元,由被告孙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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