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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威诉被告孙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19 10:43:37 浏览次数:274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赢: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威诉被告孙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5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9)苏0413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威支付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孙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孙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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