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99号
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国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小荣、李国华、石雪东、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