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建平、李美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树华诉被告张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0310****)、李美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12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建平、李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陆树华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被告张建平、李美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建平、李美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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