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嘉驸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赵嘉驸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060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赵嘉驸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1100元,支付借款利息137.38元(利息算至2019年1月25日),合计1237.38元,及2019年1月26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赵嘉驸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嘉驸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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