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何邦伍、邓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20 8:53:43 浏览次数:259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邦伍、邓月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何邦伍(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10707****)、邓月梅(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092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邦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5914.34元;支付利息2321.67元(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如被告何邦伍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享有以被告何邦伍、邓月梅所有的坐落在金坛区华苑二村B区20幢106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被告何邦伍、邓月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被告何邦伍、邓月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