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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陈轲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20 8:54:51 浏览次数:285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陈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125****)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本金199979.23元、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178917.61元,合计378896.84元,以及从2019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如果被告陈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4元由被告陈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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