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陈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125****)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本金199979.23元、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178917.61元,合计378896.84元,以及从2019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如果被告陈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4元由被告陈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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