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刁红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志成诉被告刁红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08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滕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志成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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