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行审8号
金坛区薛埠蔷荣建材厂: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金坛区薛埠蔷荣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常环金行罚〔2018〕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自2019年6月13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不超过2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金坛区薛埠蔷荣建材厂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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