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生、魏锡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寅峰诉陈建生(33204221964****4955)、魏锡梅(3204221964****56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一、请求法院判令2被告返还原告劳务工资人民币陆万叁仟肆佰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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