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峰诉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撤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原告周明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270元,由原告周明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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