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92号
张三龙:
本院受理原告顾永龙诉被告张三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91844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顾永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20元,均由原告顾永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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