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444号
汤卫平、焦月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卫平、焦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5514.88元(暂算至2019年7月15日),承担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万元。二、如被告汤卫平未按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则原告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汤卫平、焦月梅抵押的位于金坛区五星家园24-901室〔权证号: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74998号、坛国用(2010)第9378号〕、五星家园23-14号〔权证号: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74709号、坛国用(2010)第9656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本金最高额为108万元)。三、被告焦月梅对被告汤卫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578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798元,由被告汤卫平、焦月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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