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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虎琴、沙明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24 10:14:16 浏览次数:27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054号

蒋虎琴、沙明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虎琴、沙明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虎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77000元,支付利息85904.35元(暂算至2019年4月28日),承担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二、如被告蒋虎琴未按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则原告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蒋虎琴、沙明风抵押的位于金坛区薛埠镇花山村委茅山茶叶市场南院的不动产〔权证号:CZ0000910、CZ0000910-1、坛国用(2009)第0100178号;CZ0000868、CZ0000868-1、坛国用(2009)第010017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本金最高额为188万元)。三、被告沙明风对被告蒋虎琴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4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77元,由被告蒋虎琴、沙明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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