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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国荣诉被告常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9/24 10:14:33 浏览次数:2980

         

    

(2019)苏0413民初1969号

常丽俊:

本院受理原告汤国荣诉被告常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012065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常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汤国荣劳务费人民币602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丽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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