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296号
徐华兵:
本院受理原告秦创端诉被告徐华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10906283X)、赵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徐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秦创端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秦创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人民币8020元,均由被告徐华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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