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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息珍与被告四川共链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吴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8/4 10:15:20 浏览次数:206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四川共链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吴志华(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802146637):

    本院审理的原告倪息珍与被告四川共链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吴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343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倪息珍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四川共链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吴志华向倪息珍偿还欠款1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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