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951号
高伟俊、王丽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高伟俊、王丽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共计543291.55元,及截止至2019年6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377.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及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0000元;三、请求判令将被告一名下的位于金源福地小区2-甲-8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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