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正伟诉被告张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汤正伟支付运费4500元,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运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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