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65号
周荣平、束文华:
本院在执行王小忠申请执行周荣平(320422196410151410)、束文华(320422196712231408)、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潘永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文载明:一、撤销本院(2019)苏0482执恢111号执行公告。二、驳回案外人潘永红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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