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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魏旭东、魏智博申请执行沈国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6/26 10:36:07 浏览次数:1865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15号

沈国忠

在本院执行魏旭东、魏智博申请执行沈国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案外人杨海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沈国忠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市场路196-102室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市场路196-102室不动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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