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69号
周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曹彬诉被告周鹏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014673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鹏飞赔偿原告曹彬交通事故损失88580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二、驳回原告曹彬的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6元,由原告曹彬负担701元,被告周鹏飞负担199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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