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736号
沙王英: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诉被告沙王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46042362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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