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聂行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聂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30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聂行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137.28元,支付利息94.2元(计算至2019年1月26日),承担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聂行敏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聂行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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