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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洪坤、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8 9:08:02 浏览次数:2526

         

   

白洪坤、李红:

       本院审理的,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611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白洪坤立即偿还原告向其发放的贷款本金35万元,利息19348.91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以及从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要求白洪坤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2461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如白洪坤不能履行上述债务,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款项有权对白洪坤提供的抵押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李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401809.9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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