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卫珍:
本院受理原告史国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史国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国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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