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理赔款70729.72元、未付保费4809元,合计75538.72元。
二、被告王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违约金2568元(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并继续承担以75538.7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王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33元,由被告王志平负担1953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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