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534号
唐湘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湘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2813)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湘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3375.41元、逾期保险费3500.97元、律师服务费1200元,以及违约金(以23375.4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被告唐湘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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