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357号
王芳:
原告吕一品与被告丁红娣、被告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丁红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一品支付借款10000元。被告王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红娣、王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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