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史书生:
本院受理原告郑秋月诉被告史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911245352)、季火绩、常州华德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郑秋月不服本院(2018)苏0413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3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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