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锁林:
本院受理原告薛彦诉被告王锁林(身份证3204821969080361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苏041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己向你公告送达。现原告薛彦提起了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上诉须知等材料。原告薛彦请求: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金坛区法院(2019)苏041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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