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华军、钱胜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平、程惠君、储一平、钱胜军、钱华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3****)、钱胜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0313****)、钱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69080.25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承担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1000元。二、被告程惠君、储一平、钱胜军、钱华军、钱胜琴、钱志琴对被告李小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2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由被告李小平、程惠君、储一平、钱胜军、钱华军、钱胜琴、钱志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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