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陈轲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1 14:17:47 浏览次数:265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917号

陈轲: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下称金坛工行)与被告陈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本金49892.3元、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48433.2元,合计98325.5元,以及以本金49892.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被告陈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