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917号
陈轲: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下称金坛工行)与被告陈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本金49892.3元、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48433.2元,合计98325.5元,以及以本金49892.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被告陈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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