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48号
王锁兵:
原告王伟忠与被告王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忠货款134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被告王锁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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