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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1 14:21:13 浏览次数:225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016号

吴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吴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3300元,支付借款利息277.06元,合计3577.06元(利息算至2019年3月25日)及2019年3月26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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