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016号
吴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吴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3300元,支付借款利息277.06元,合计3577.06元(利息算至2019年3月25日)及2019年3月26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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