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亮、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芳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周龙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汤震球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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