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杨玉琼、苟菊兰、罗勇明、杨智翔诉被告王押金、史爱英、王志平、左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2 8:41:02 浏览次数:267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押金、史爱英、王志平、左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琼、苟菊兰、罗勇明、杨智翔诉被告王押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106045316)、史爱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201205306)、王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285313)、左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812490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玉琼、罗勇明、苟菊兰、杨智翔4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3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7日起计算;二、被告王押金、史爱英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玉琼、罗勇明、苟菊兰、杨智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押金、史爱英、王志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十 月 十二 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