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梅俊: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桂芳与被告梅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649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桂芳要求你退还原告3000元房租;要求你赔偿原告自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27日营业损失: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赔偿200元/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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