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水龙: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鲜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657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常州鲜味园食品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货款505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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