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丹阳市界牌镇韵航货运配载服务部: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源力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界牌镇韵航货运配载服务部、刘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637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江苏源力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要求你公司和刘良向其提供送货回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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