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庚富、孙夕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庚富、孙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庚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79626.37元,承担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4200元。二、被告孙夕平对被告李庚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李庚富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庚富、孙夕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丽锦家园6幢丙单元5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常金房权证字第0063304号,房产的债权限额为55万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4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0824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李庚富、孙夕平负担1081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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