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众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三与被告常州众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朱志三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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