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单开生、王云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开生、王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为其向华夏银行履约担保责任产生的代偿款799501.29元;2、判令被告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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