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458号
侯玉鑫、刁红仙:
本院受理原告潘啸岗诉被告侯玉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703054200)、刁红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081773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潘啸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潘啸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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