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行审22号
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坛人社察理字[2019]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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