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264号
崔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蒋晨红、丁娟、崔益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100000元。按利率每天万分之三承担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三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 年1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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